洛阳市政府发布通告!新一批征地……
洛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最新征地通告
1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税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通告
洛政通〔2021〕42号
为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设施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不予征税。
一、征收目的:
实施洛阳市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
二、征税范围:
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西起二广高速,东至苏家窑,总规划用地面积约3031亩)。
三、房屋征税部门: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税签约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不得实施转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市住辟、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涉及手续,暂停期限为1年。
六、被征税人要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征税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税部门签订征税补偿协议,并按征税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凌空房屋,完成迁往。
七、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自由选择房屋产权对调;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明确补偿移往方案闻附件。
八、被征税人如对本次房屋征收上告,可以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河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上述房屋征收牵涉到的单位和住户要大力配合,共同作好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工作。
征税现场办公地址:伊滨区诸葛镇政府办公楼二楼拆迁安置办(联系人:张超欣、张琦,联系电话:67410125)
附件: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移往方案
2021年7月27日
附 件
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税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及涉及法律法规,融合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税范围
征收范围为:伊滨区伊东渠景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范围内(西起二广高速,东至苏家窑,总规划用地面积约3031亩)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性质认定
(一)权属认定
以《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尽相同,对未经注册的房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展开调查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确认
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有面积不尽相同,若被征收人提出证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吻合,由被征税人提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证实意见,以确认面积不尽相同。
(三)被征收房屋性质确认
被征税房屋分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若被征税人明确提出证载性质与实际性质相符,由被征收人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以证实后的性质不尽相同。
(四)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确认
临时建筑及违章建筑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多达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予补偿。认定为违章建筑的,自行拆毁未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原则
本次征税的国有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倡导和希望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税人任选其一。非住宅房屋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四、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该方式的货币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明确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不尽相同),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税房屋证载面积乘以评估单价计算。
2.政策性补偿
(1)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有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一,做出自由选择后不得变更。一是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规定继续执行。二是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有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展开补偿。
(2)临时安置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考虑实际物价因素,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12个月临时安置费。
(3)搬迁酬劳。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有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迁往酬劳,迁往费按上述标准计算出来严重不足800元的,按800元发放。
3.政策性补助金
(1)购房补助。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助金。
(2)物业管理费补助。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与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出来物业管理费补助金。
(3)迁往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定征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誓约期限内凌空房屋且办理接管手续的,征收人给与被征税人8000元/户的奖励,同时按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给与25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逾期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誓约期限搬迁的,每逾期5天,核减被征税人迁往奖励2000元,以后将搬迁奖励扣除完了为止。
(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1.安置房的价值及产权对调办法:安置房的价值按移往房屋的评估价计算出来。
在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被征税房屋和移往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展开对调。套内面积对调时,被征收房屋价格和安置房屋价格均按市场评估价计算,双方结清差价。公摊面积调换时,免收套内面积相对应的公摊面积之差价款。
2.被征税房屋补偿
该方式的房屋补偿总额由下列各项组成:
(1)房屋主体补偿。房屋主体的补偿价值按分户评估价计算出来(明确数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对房屋主体的补偿总额按被征税房屋证载面积除以评估单价计算出来。
(2)临时安置费。以户为单位,按被征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考虑到实际物价因素,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临时安置费发放时间,自房屋被征税人办理完了房屋交接申请起,预发三个月临时安置费,在没有交付给安置房之前,每三个月派发一次临时安置费,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3)搬迁酬劳。每户按搬迁两次计算出来发放,每次按照被征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出来迁往酬劳,迁往酬劳按上述标准计算出来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派发。
(4)购房补助。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金。
(5)被征收房屋有集中供热设施且正常用于的,过渡期内每户每个采暖期补偿800元。
(6)被征税房屋有管道燃气且正常用于的,每户一次性补偿500元。
(7)其他: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物业管理费补助、迁往奖励与本方案中货币补偿方式相同。
五、安置房基本情况
(一)安置房方位
安置房坐落于伊滨区福民工程一、三号移往小区项目,为高层住宅。安置房房源户型面积分别为:一室一厅一卫约60平方米5套、二室二厅一卫约84.39平方米20套、三室二厅一卫126.3平方米100套、四室二厅二卫约160平方米50套,安置房户型面积以市房管部门最终确认面积不尽相同。
(二)安置房挑选办法
自由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征税房屋公告签下期限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交齐房产、土地等有关证件并按照补偿协议誓约时间交房交钥匙的,按照签定《征税补偿协议》和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的先后顺序,相乘平均后排序,按序挑选安置房;相加平均值后分数大于的,按签订《征税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挑选。被征税人在挑选安置房时,原则上一套住宅房屋产权置换一套安置房,应该挑选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对等或相似面积的安置房。在征收过程中对挑房结果及时张榜审批。
(三)安置房为高层建筑,不设楼层差价。
(四)安置房交房标准
1.室内门:加装入户门及未堵塞阳台的出阳台门,其它门不再加装。
2. 楼(地)面:除厨(有防水层的)、卫外,均为水泥面层;厨房、卫生间按原设计做完透气处置后,不再做到融合层和面层。
3.内墙面及顶棚:除卫生间、厨房墙面不做面层外,其它按原设计展开。
4.给水:给水管按原设计转入适当位置,上翻500mm,除在卫生间或厨房就近安装一水龙头外,其它堵头处置;厨、卫设施不再加装。
5.灌溉:排水管按原设计安装做到;坐便及地漏连接管上翻150mm,面盆、菜盆、拖把池连接管上翻300mm。
6.电气:所有灯具均为11w节能灯。
7.水、电、煤气、暖气设施齐全,一户一表格;
8.宽带、闭路电视、电话等线路到户;
9.燃气、暖气按规定撤去入户模块。
在充分考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浪费,一号安置小区安置房建设标准与原安置房建设标准有所变更,更改部分(室内门、卫生间坐便器和洗手池、厨房洗手池、卫生间和厨房墙面贴砖)由伊滨区财政按户型审查确定更改补贴,一次性发放至住户。
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非住宅房屋全部实施货币补偿:
(一)房屋主体补偿
房屋主体的补偿数额按评估价计算出来(明确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
(二)购房补助
按被征税房屋评估价的20%给与购房补助。
(三)房屋的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
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税与补偿的意见》(洛政〔2019〕26号)的标准继续执行,特殊情况可由评估公司对装饰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展开补偿。
(四)投产歇业损失补偿
参考《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精神,持有合法有效地的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以近3年纳税注册证明推算出的月平均利润为标准补偿,商业、服务性行业补偿期限为5个月,工业生产行业补偿期限为8个月。
(五)迁往费
每户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证载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搬迁费,迁往酬劳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派发。
(六)搬迁奖励
被征税单位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誓约期限内腾空房屋且办理接管申请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8000元/户的奖励,同时按被征税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对逾期未签订房屋征税补偿协议或虽签订协议但未按誓约期限迁往的,每逾期5天,核减被征收人搬迁奖励2000元,直至将迁往奖励扣除完为止。
七、对特殊情况的确保政策和照顾措施
(一)对“双困家庭”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对“双困家庭”实施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移往,免交差价。
(三)“双困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税房屋),自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给与补偿。
(四)“双困家庭”人口在4人以上的(含4人,户口所在地为被征税房屋),实施产权调换的,并且被征税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安置房按60平方米移往,免交差价。
八、房屋征收有关税费政策
(一)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房屋征税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被征收人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契税免除政策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一)严格依法征收、依法办事,按照政策展开补偿安置。
(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展开补偿安置,确保阳光、和谐征收。
(三)在房屋征税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补偿标准不一致等违法违纪现象的,一经查办严肃处理。
(四)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誓约的时间内拒绝拆迁交房的,征税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税人与被征税人在征税补偿方案确定的签下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市征收部门呈报市政府作出房屋征税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又不申请人行政复议或者不驳回行政诉讼的,市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国家、省、市涉及政策规定继续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说明。
2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20年度第一批
乡镇建设用地征税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21〕4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21年6月2日印发《关于洛阳市2020年度第一批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的批复》(豫政土〔2021〕748号),同意我市征税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16.48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2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现将批准后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税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税寇店镇孙窑村集体土地16.4875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16.2149公顷、其他农用地0.272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孙窑村水浇地、西至孙窑村水浇地、南至洛阳标准化机场项目用地、北至孙窑村水浇地。土地征税后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商服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土〔2020〕16号)规定继续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继续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注册的期限、地点
征税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首府范围到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经开分局(伊滨区科技大厦6001室,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其他事项
1. 被征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注册的将依法展开处置。
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辟(构)筑物,展开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毁;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走植树木、花草和加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3. 该批次用地的征地征地工作由伊滨经开区(示范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管理,统一组织协商。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因应,共同作好调查、注册、证实和补偿安置工作。
2021年7月29日
- 本文来源:老贾播报 -